民事再审申请书该怎么写

文章 2019-07-10 16:16:58 1个回答   ()人看过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该怎么写的呢,我们来看看。

【篇一: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者:杨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xx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者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XX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X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者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者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者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者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者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者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者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者再次蒙冤。现对19XX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X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者不利。申请者已经在19X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者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XX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X号对申请者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者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者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者杨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者:XXX

XX年XX月XX日

【篇二: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再审人:刘长岭,男,59岁,汉族,农民,

住所:**市林屯乡***村。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072750邮寄地址:河北省**市林屯乡***村。

被申请者:刘长树,男,汉族,40,岁,汉族,农民,

住所:**市林屯乡***村。电话:00000000000

原审法院及法律文书案号:**市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2410号。

再审请求:1、撤消**市人民法院(20**)涿民初字第2410号判决,改判被申请者刘长树铺设的水泥地面东侧1。6米属于我家宅基地。

事实和理由:

**市人民法院(20**)涿民初字第2410号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将被申请者(原审原告)刘长树在家门口前铺设的水泥路面的东侧1。6米认定为官道“其余”。并进一步认定了被申请者铺设的水泥路面合法、未占用申请者的宅基地是错误的。判决书的关键是将申请者与刘克寿、刘长树三人于2001年12月1日订立的协议中关于刘家官道“余下的由原告使用”一词曲解。现经实地丈量:官道宽6。85米,按照5米为官道并从刘克寿的东墙起始解释,官道东侧的1。85米为水沟,根据三人协议和2004年2月8日刘鹤森的证明:这部分由刘长树使用(刘长树木曾出400元买下)。但这仅仅是指“北从主路起、南到刘广义家的南墙”这一段。并不包括现在的争议点。刘鹤森反复说过并自书材料证明了这一情节(见自书材料),根据这一证明:刘长树铺设的水泥地面的东侧1。6米是占用我家早年买下的宅基地,足以说明原审判决是错误的。

原宅基地使用人刘鹤森表示如果法院再审开庭,他可以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上述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并提起再审,保护申请者的合法权利!

此呈: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者:XX

20XX年X月XX日

附项:1、申请再审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民初字第2410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大队证明复印件一份

4、刘鹤森20**年5月15日自书材料一份

5、关于刘家官道2001年12月1日协议一份

顶一下 ()  踩一下 () 

 

本文标签:

共有条评论     登录   注册  剩余:200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