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与弗雷格的意义理论之比较的论文

文章 2019-07-11 22:57:26 1个回答   ()人看过

弗雷格是德国著名数学家、逻辑学家当代分析哲学的先驱。他的意义理论,基本上属于意义的指示论范畴。弗雷格意义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区分语言表达式的指称和涵义。他主要通过阐释专名、概念词和句子这三种语言表达式的涵义与指称解释其意义理论。但他从未精确定义“涵义”,只是举例证明。因此,这个问题仍然备受哲学家们的争论。

胡塞尔,德国哲学家。在十九世纪反心理主义的思潮影响下,提出了意向性学说。而为什么反心理主义的弗雷格和胡塞尔最终都选择从语言方面分析的呢?达米特认为,排斥心理主义之后,人们很自然地采取了语言转向。如果不能再根据心灵或意识过程来分析思想,就只能通过分析语言思想的承载着,进而认识思想,分析思想。

一、在十九世纪下半叶心理主义思潮影响下的意义理论指出,在说话者或听话者心中产生一个联想的心象或观念决定了语词的意义。

弗雷格站在柏拉图实在论立场上,坚决反对这种心理主义。他坚持语言具有它的非语言的对应物。早在1884年弗雷格就提出了著名的整体性原则,孤立的语词不能表达意义,只能结合语境才能得出其意义。弗雷格的整体性原则为抨击指示论指出了方向,为后期意义理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而胡塞尔提出了与弗雷格指称理论类似的有关意向性的中介理论。胡塞尔认为意义可以作为中介来理解意向,这与弗雷格指称论中意义或含义在意向中的中作基本相似。弗雷格认为应把含义当作一种实体。而胡塞尔认为,行为所指向的客体的本体论地位不能决定行为之意向性本质;而行为主体如何设想被意指客体才能决定它。弗雷格认为一个名称的意义(涵义)与这个名称所指的对象是一致的。命题中凡是具有字面意义的存在的语法主词都有一个在思维对象领域,或物理实体领域或心理领域的具体实在的事物或各式各样的抽象实体甚至可以去在逻辑上不可能的事物。对胡塞尔来说,意义取决于行为,而弗雷格认为意义就是符号的意义。

二、关于意义指称说,胡塞尔和弗雷格在有些方面是一致的。

他们都认为表达式有其自身的意义,可以指代客体,但是客体并非与表达式真正要表达的意义一致,有时表达式仅仅起到桥梁的作用。一个意义最多能确定一个指称物,但是相同的指称物可以有不同的意义指称。一个表达式只有在表达意义时,才有意义即使这个表达式所指称的实体并不存在。

但是他们之间也有分歧。胡塞尔曾指出,有相同的意义的表达式,其指称可以不同。而弗雷格认为,一个意义的指称物是可以变化的,甚至是不确定的。所以,一个表达式有意义,但又可能根本没有指称物。而胡塞尔认为,在表达意义时,无论被指称的客体具有何种本体论地位,或者这个客体根本就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存在,一个表达式都可以用来指称一个客体。而王维国认为“指称论是指把一个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它所指称的东西或等同于它与所指之间的关系”。

胡塞尔认为,语句的意义和真值(即弗雷格的所谓的思想内容及其真伪情况)也是一种观念存在者,具有普遍者的统一性。与语句紧密相关的还有另外两个层面,即物理层面和心理层面。物理层面是指语句的印迹,声音或图形。而心理层面是指与语句表达相关的表达行为或理解行为。虽然这两方面是实在的,意义通过结合这两方面构成一个语词,但是意义自身不受其影响。丁耘指出“这正和‘红自身’的存在不受‘红的东西’的影响一样。意义属于观念、种,表达(包括物理、心理)则属于实在、个别例子。表达在时间中生灭,意义则是永恒的。”

莫伟民认为,这些差别源于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差别。胡塞尔认为,意义是行为的意义;而弗雷格认为,意义是符号的意义。行为指自我对客体的意指。胡塞尔指出,“言语中的表达作用不在于纯粹的词,而在于表达行为汽在此,表达作用显然指表达意义的作用。

三、结语

虽然弗雷格和胡塞尔最终分属于两个哲学流派,分析哲学和现象学。但其理论前身都源自与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且都是从语言分析开始,对语言哲学的发展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关于语词的意义,两人的观点大体一致,但也有些许不同。本文的总结很有限制,没有大量实际证据进行佐证,有待做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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