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可杀可不杀”

文章 2019-07-12 01:19:59 1个回答   ()人看过

在“杀”这一最高刑罚上,有许多人为的因素可以影响法律的判决,一个罪犯的生命能否得到保全,有时候要受“指示”或者“政策”的左右。下面的《什么叫“可杀可不杀”》又是怎样理解的呢?

过去曾经在不同场合听到过这样的话——我们对犯罪分子的政策是“给出路”,因此,能不杀就不杀,可杀可不杀的就不杀。最近严打,又耳闻有些地方领导表示,在严打期间,那些过去可杀可不杀的现在都要杀。这是两种不同的“掌握”,至少给人一种感觉,好像那些罪犯的生命就捏在官员的手里,他们完全可以予取予夺。最让我迷惑的还是那个关键词——“可杀可不杀”,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法律是严肃的,对什么样的罪行进行什么样的惩罚都是十分清楚的,事关一个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同样具有不可剥夺的人权),法律的规定绝不可能是模棱两可甚至出现杀亦可、不杀亦可的情况的。那么,又何谈“可杀可不杀”?当然,对于许多犯罪行为,刑法规定的判罚往往有一个范围,比如几年以上几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同样的罪名可能判罚的结果并不是完全相同。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在一个范围内随意判决。刑罚轻重归根结蒂还要取决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于某一类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程度不同的惩罚,但是,法官在法庭上面对的是一个特定的犯罪案例,因此判罚只能有一个。否则,对待法律的态度就太不严肃了。

所以说,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可杀可不杀”的问题。但是,它又的确是一个存在的“提法”。这种奇怪的提法意味着什么呢?无论是“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还是“可杀可不杀的要杀”,它们都说明,一个人(哪怕他是罪犯)的生命是否能够保全,有时候要取决于政策或指示,这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治思想———表面上是依法判决,但最后还得靠政策来“把关”,而政策往往没有法律那样的稳定性,因此,同样的罪行处于不同的“关口”,就有可能受到轻重不同的判决,甚至一个人的生死也决定于此了,这岂不危险?而且,有了“可杀可不杀”,相应的自然会有“可判可不判”,“可罚可不罚”,如果让这种意识和做法泛滥开去,那么,我们会离人治越来越近,离依法治国的轨道越来越远。

因此,“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并不意味政策的宽大,“可杀可不杀的要杀”也不说明严打力度的增强。严肃的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是“可不可”的问题,而是“该不该”的问题,没有任何商量。因此,“可杀可不杀”是一个错误命题,而正确的做法是,不论什么时候,我们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该判的判,不该判的不判;该杀的杀,不该杀的不杀。总之,按照法律,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各级官员就不用再操心、指示了。

拓展阅读:杂文由来

杂文是一种直接、迅速反映社会事变或动向的文艺性论文。特点是“杂而有文”,短小、锋利、隽永,富于文艺工作者色彩和诗的语言,具有独特的艺术感染力。在剧烈的社会斗争中,杂文是战斗的利器,比如鲁迅先生的杂文就如同“匕首”“投枪”直刺一切黑暗的心脏。在和平建设年代,它也能起到赞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的针砭时弊的喉舌作用。比如《庄周买水》、《剃光头发微》等文章就是如此。

我国文学史上第一个提出“杂文”这个概念,并把它当作一种独立的文体的人,是南朝(梁)文艺理论家刘勰。他在《文心雕龙》中专门写了题名“杂文”的一章。他一方面总结前人的杂文创作情况,并总括其名为“杂文”,另一方面又历述秦汉以来杂文有三类,以宋玉的《答楚王问》、枚乘的《七发》、扬雄的《连珠》等为最早的代表作。但事实上早在先秦散文兴起之时,杂文也已随之出现。秦诸子百家的文章,实际上就是杂文。后来,杂文又有新的发展。唐代韩愈的《杂说》、柳宗元的《桐叶封弟辨》、晚唐皮日休、陆龟蒙、罗隐等的杂文,明代刘基的《卖柑者言》等,都是有名的代表作品。杂文不仅源流最早,而且它的地位最初也很高。诚如班固所说:“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国体之有此,见王治之无不贯,比其所长也。”可见,杂文对于当时社会的作用之大。

“五四”运动以后,许多革命家、思想家、文学家都写过优秀的杂文。其中最杰出的当首推鲁迅,他是开创一代杂文新风的大家。他说:“在风沙扑面,狼虎成群的时候”,杂文是“匕首和投枪,要锋利而切实”,是“和读者一同杀出一条生存的血路的东西”;也“是在对有害的事物,立刻给以反响或抗争,是感应的神经,是攻守的手足。”这就将现代杂文的作用作了准确的说明。

简单讲“杂文”:散文的一种。它是直接而迅速地反映社会事变或社会倾向的一种文艺性论文。以短小、活泼、锋利为特点。内容广泛,形式多样。有关社会生活、文化动态以及政治事变的杂感、杂谈、杂论、随笔,都可归入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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