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衡高校秩序与学生自由冲突的路径探究论文

文章 2019-07-13 08:42:53 1个回答   ()人看过

论文摘要:随着高校的日益扩张,学校侵权案件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田永案无疑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独特的视角分析田永案,在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应该保持怎样的张力才能彼此制衡,只有法治才能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自由;秩序;思考

随着高校的日益扩张,学校侵权案件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大学生权利的保障如何实现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田永案无疑是中国行政法制发展史的一个里程碑,法院通过对该案的审理不仅促进了高校教育管理领域的法制化,而且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调整产生很大影响。在更高的层面上,此案也让人们反思学校内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对学校内自由的认识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加认识到社会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组成的一个协同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由个体组成的群体和团体是重要的中介及过渡形式,因此抛开个人这一主体因素来讨论社会秩序既不科学也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学校作为社会背景下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遵守学校秩序的范围内,学生应该享有哪些自由,我们从田永案分析作为一个学生应该享有的受教育权自由、申诉自由。

1.受教育自由

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者依据相关法律或习惯,在拟定年限中获得由国家、社会或家庭提供的特定教育,是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实际上是保障受教育者获得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然而在本案中北科大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条例,它强制性规定了“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因而违反了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规的精神,因为对学生考试作弊处理的问题上,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一律应予以退学。”因此北科大的退学处理造成了田永受教育自由遭受到侵害。

2.申诉自由

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认为其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职工的侵害,依法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高校在学生的管理中应该建立正当的程序,只有建立了正当程序才能保障相对人行使自己辩护的权利。本案中北科大对田永做出退学的处理应该及时通知田永本人,使学生能够及时行使申诉权利或者其它救济途径,避免高校管理者临事议制和暗箱操作。建立正当程序是保障学生权益免受侵害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管理学生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二、对学校内秩序的认识

学校秩序就是学校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外观的状态。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高校实行的是自己办学、依据章程自我管理的体制,因此高校可以自己制定学校的章程。在本案中北科大的关于考试条款“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北科大关于考试作弊的强制性规定体现出高校自主管理的权力而忽视了学生的权利;然而北科大内部秩序管理也体现出一定的混乱,学校对田永做出退学处理后又给补办学生证,因此高校内部管理的混乱侵害了学生的权利。随着高校的日益扩张,学校侵权案件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高校秩序受到很大的冲击。

1.高校内部秩序管理的混乱

在田永案中,可以发现北科大对田永做出的退学处理实际上根本没有得到执行。学校认定田永考试作弊后依据北科大校规给予田永了退学处理,学校编印和签发了“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和“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然而并没有给他办理退学手续。在此后两年中,田永仍以一名在校生的身份在学校学习,学校为其注册、安排实习,最后修满学分和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了论文答辩,这一系列事实证明了北科大对田永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没有发生效力,这些事实也反映了学校内部秩序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2.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相抵触

三、高校内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自由是一种在责任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而不受任何强制的状态,而秩序则是一种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因此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和一般性。学校内学生的自由与学校秩序之间的冲突是在学校秩序管理下学生的自由得不到充分保障,过分强调学校秩序;或者是无限放大学生的自由,秩序起不了作用,也就是过分看重学生的自由。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

1.学校秩序高于学生的自由

秩序本身就是对自由的束缚和规制,因而自由必须以秩序为依归,在学校管理实施的过程中,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自由应无条件服从秩序。

2.学生自由高于学校秩序

在学校管理实施的过程中,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应强调自由而不惜牺牲秩序,自由而全面地高于秩序,以秩序损害自由的法本身不是良好的法。 由于自由是社会细胞,—个人生而有之的本能需求,而人的个性千差万别,不可能完全一致;秩序是一个学校正常运转的基础和条件,有其固定的范式和要求,范畴之内的个体必须遵守,因此自由与秩序构成了一对矛盾。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思想解放,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必然要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寻找平衡点。

四、高校内自由与秩序的制衡

学生自由最大化,学校秩序最小化,实现学生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解决两者冲突的关键,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法治是目前为止所能想到的最为可靠的“天平”,在法治之下,自由中的秩序和秩序中的自由都能很好地得以保存和契合,两者保持着一种温和的张力。要使学生的自由得到充分的展现而又不损害学校秩序。笔者建议解决高校侵权案件的法律纠纷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依照法律、规范管理,并且要完善救济渠道。

1.建立健全法规和学校管理体系

高校管理要有法可依,因而必须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法规制度体系内部应该和谐统一,高校自主制定的规章应该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保持统一,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也不得违背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和管理的法律文件。高校应该对自主制定的规章进行整理,完成报送、审议到备案的一系列程序,逐渐形成一套稳定和科学的管理程序。

2.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秩序

高校管理部门应该坚持权力法定、公开透明等法治原则,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保护学生的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依据正当和公平的管理程序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高校应该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才能实现公平与公正,事后的救济途径才能得到通畅,因而才能有效地保障学生的权利。

3.完善救济渠道

学生权益受到学校侵害时,救济途径主要有申诉和诉讼两种途径。

一是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了十分广泛的申诉事项:学生不论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还是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都可以提出申诉。这样看学生可以通过申诉保障自己权益,然而实际上申诉这种救济方式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学生申诉的对象是学校管理机关,因而很难在程序上来防止高校主管机关偏袒高校,因而亟待需要出台法律来保障申诉程序的规范与透明。

二是诉讼。现在是司法最终裁决的法治社会,一切纠纷都应尊重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由于高校与行政机关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学生权益保护一直被司法审查排除在大门之外,在高校尚未明确是否是行政主体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对高校规章进行审查,高校作为授权行政主体,其部分管理行为,如纪律处分等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从而保障学生权益免受侵害。

本文从独特的视角下分析田永案,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应该保持怎样的张力才能彼此制衡,只有法治才能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高校应该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规范学校管理秩序使学生管理逐步趋向法制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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