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 非法经营

文章 2019-07-18 01:20:48 1个回答   ()人看过

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这类的诉讼案件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适合作为模拟法庭的题材。

书记员:(注意:书记员应站着念)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

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黄令军,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

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1: 我叫李丽霞,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张兰英,康定县公

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黄小巧,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曾秋霞,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萧朱,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的异议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陪审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甘孜州康定县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令军(由黄长松饰)与被告黄小巧合同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张伟担任审判长,何国娇担任审判员,张玉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甘薇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

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已经明确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明确了

陪审2: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系原告长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调换协议

书”。 内容为:“一、大渡河刘店门口住

处(原告现住处)由小黄小巧(指被告)居住,我同意给长女黄小巧,任何人不得干涉。二、老家一处由黄令军居住,到百年之后,有三个儿女分配,属于关宅子。

三、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变动 ,同意调换, 在4月20号到5月5号内进行调换,调换双方当事人黄令军(由黄长松饰)(指印) 黄小巧 (指印)2001年4月20号。”协议签订时双方未去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且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未实际调换履行。“大渡河店门口”房屋一直由原告(黄令军)居住,“老家一处宅基”也一直由被告(黄小巧)管理使用,在2012年初,被告将旧房扒掉,盖上了新房。2012年4月份时,被告让他人通知原

告,要求原告搬出,引发纠纷,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的土地调整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请求法院: 一、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还有无补充?

原告:有,我要求确认2001年4月20日我和黄小巧签订的宅基地调换协议无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己发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审判长、两位陪审员好,下面由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这里突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时双方签订《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都是在基于自己双方的真实合理的意思表示上的,并且原告与被告都是适格的当事人,所以该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事实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 ,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发挥村民自主调剂居住环境,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原告作为被告生父,对被告本应关心照顾,却不顾父女情份,起诉被告,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我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主要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我们第一组证据是康定县公

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丽霞、张兰英对证人李靖美的调查笔录一份。(请法警将证据递于被告)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是

审判长:传证人李靖美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性

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

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郑秋霞:我叫李靖美,女,汉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你与原被告什么关系?

李靖美:原告、被告和我是一个村的。 审判长:证人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李靖美:没得异议。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

条的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

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

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

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李靖美: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想证人

提问

被告代理人:请问你认识我的当事人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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