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凤阳赋役优待研究论文

文章 2019-07-23 10:43:04 1个回答   ()人看过

一、凤阳民户的编民与土民

根据人口的来源,明朝将凤阳县的民户分为编民与土民两类。

明朝建立后,曾多次有组织地向凤阳移民,这些外来人口被称为编民。编民来源广泛,构成明初凤阳县民户的主体,其中最主要的是洪武七年明太祖亲自下令组织的14万江南人口,如正统年间曾任浙江按察使的陈璇,“其先江阴宦族,洪武中以祖某资产甲于编户,徙实凤阳,子孙遂为凤阳人”,就是凤阳编民之一例。

土民是明初凤阳县的土著居民,其与编民的区分始于洪武十一年。是年,明太祖下令户部与凤阳府共同审核民户,共清理出3342户土民,编为六十四社。与受凤阳县管理的编民不同,土民由执掌皇陵祭祀的皇陵祠祭署管理,虽然凤阳县逐渐参与到土民的管理之中,但皇陵祠祭署仍在名义上拥有土民的管理权。

编民承担赋役,并由凤阳县负责摊派、征收。万历末年凤阳县编民的赋役名目众多,“名曰一条,而四差依然存也”。知县袁文新将其分为田赋、丁赋与徭役杂差三大项。田赋有旱地、水田两种纳税标准,旱地每亩缴纳麦约1升9合,并加派马价银0.0126464两,水田每亩缴纳米三升四合,并加派军饷银0.0083两。丁赋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9等,万历四十年,由于编民中无上上等之丁,实际执行中上至下下8种征收标准,纳银自4.4两至0.3两不等。徭役杂差是各项折银征收的差役总称,万历末年编民承担有37项徭役杂差,每年全县折银共计2872.9516642两。

编民正常承担赋役,没有优待政策,因此与赋役优待有关的只可能是土民。事实上,明太祖之所以要区别土民与编民,目的就在于使土民专享优待政策。土民享有优待的原因在于其“太祖乡亲”的身份,明代凤阳地方志中收录了明太祖的一段圣谕,生动地展现了明太祖给予凤阳县百姓赋役优待政策的心理与期望:“凤阳实朕乡里,陵寝在焉,昔汉高皇帝丰县生,沛县长,后得了天下,免其丰、沛二县之民粮差。今凤阳、临淮二县之民虽不同我乡社,同钟离一邑之民,朕起自临濠,以全乡曲凤阳府,有福的来做我父母官,那老的们生在我这块土上,永不课征,每日间雍雍熙熙吃酒,逢着时节买炷好香烧献天地,结成义社,遵奉乡饮酒礼。”圣谕的表述十分清楚,明太祖效仿汉高祖,给予家乡父老免除赋役的优待,目的在于让凤阳父老乡亲生活优越,感念其德。而享受优待的对象是与其 “同钟离一邑之民”的百姓,因此明初经朝廷组织,陆续迁移而来的编民显然不能被包括在内。编民冒充土民的行为是被绝对禁止的,不仅洪武年间区分之时有严格地审定,此后也未曾放松,如弘治十四年朝廷就下令各地祠祭署再次审查土民,禁革附籍、投奔的情况。官府还鼓励揭发冒充土民者,并警告编民 “诈称土民,治以重罪”。

“今之凤阳,昔之丰、沛也”,凤阳的特殊地位为明朝人所认可,其享有的赋役优待政策亦得到公认,并将凤阳视为免除赋税的代名词。如王廷相致函开封知府,申明其家乡许多土地 “永乐以来皆奉明旨永不起科”,称这些土地与 “凤阳、临淮根本之地,同一生成矣”,以此证明土地免税的合理性。

毋容置疑,明代凤阳县享有赋役优待政策,不仅《明太祖实录》、地方志有明确的记载,明朝人也普遍了解这一情况,并将凤阳县视为全国赋役体系中的另类。而凤阳县的民户被分为编民与土民,编民从洪武年间起,就一直正常承担着各项赋役,没有享受优待政策,与赋役优待有关的只可能是土民。一些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一点,因而认为土民享有“永免税粮徭役”的优待,但深入发掘、分析相关的材料,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二、土民承担的赋役

在以往的研究中,天启五年凤阳守备太监刘镇的一道奏疏受到高度关注,被用于证明凤阳土民不承担赋役。其言:

又有署户旧制,每名给田五十亩,止供办皇陵祭品及守直洒扫洒,无别项杂差。因世宗之国,凤、临等县帮差,原为一时权宜,今遂着为县民,入条编,每丁银二钱七分。……伏望垂念根本重地,……并将署户行令凤、临等县,除去县民籍贯,发署供办祭品,永不许捏派杂差。得旨:……署户止宜供办祭品、守直皇陵,不许复派杂差。

由奏疏全文可知,即便全如刘镇所言,至少在嘉靖年间至天启五年的时间段中,凤阳土民入条编、承担丁赋、被派有杂差,并不享有全免赋役的优待,不存在终明一世的永免税粮徭役。

更重要的是,刘镇对土民赋役优待政策的理解从未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其免除土民赋税徭役的请求虽然在当时得到了批准,并未能长久。崇祯二年,在阉党倒台的大背景下,凤阳官员申请撤销刘镇的变革,并对其所谓的“署户旧制”进行了批驳。凤阳巡抚李侍问称:“据刘镇疏,以洪武二十九年板榜为辞,然查为土民不修塘堰而申饬之者,其所不免,不过祭田粮差,非免里排、人丁额差也。”并追根溯源,指出土民与编民共同承担赋役早已有之:“清查陵户,与民一体当差,一见于弘治十五年,再见于正德五年,又见于嘉靖九年。”

巡按范良彦同意李侍问的观点,补充道:“土、编二民一体当差,历朝并有证据,典册炳若日星。”在凤阳抚、按官看来,土民承担赋役早已有之,绝非嘉靖年间方才出现,刘镇所谓的“旧制”是虚妄之言。

朝中大员也支持凤阳巡抚、巡按的意见,户部尚书毕自严认为:“故土民独蒙优渥之典,然必隶籍凤、临,与编民一体当差,二百六十年来相安已久,所以保固汤沐而拱护陵园者,意良深也。”至于刘镇所谓土民不承担赋役的“旧制”,毕自严不仅予以否定,还认为刘镇的目的是将土民原本缴纳给凤阳县的赋税占为己有,“充群奸献媚之阶梯”,是“变乱祖制”的行为。朝廷最终同意了凤阳官员的奏请,“将凤、临二县土民仍复籍有司,照旧纳粮当差施”,“以还祖宗旧制”。

由此可知,明代凤阳县土民事实上长期承担赋役,并被时人视为常态。而相较于尚书、巡抚等

大员,知县对此的了解更为细致,袁文新在其编纂的地方志中记载了土民承担的赋役的具体名目。

与编民类似,土民的赋役也被分为田赋、丁赋、各项杂差徭役三类:田赋方面。无论水田、旱田,皆免田赋,代之以供应皇陵祭祀、值守洒扫;丁赋方面。土民根据各自的情况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万历二十九年纳银1.7两至0.1两不等;与编民类似,土民也承担有名目众多、折银缴纳的徭役杂差。

万历末年土民徭役杂差的名目为:本府知事厅民壮工食银、本县教官增加禄米银、本县巡风民壮、本县正堂并佐贰首领各官马夫银、本县儒学教谕门子、本县儒学庙夫库斗、本县儒学膳夫银、操江军饷、存留府库户口食盐银、本府新官到任公宴银、科举宴银、宾兴举人银、销缴勘合银、奏缴银粮本册包本什物银、仓院满册纸札银、同知伞扇轿乘银、本县新官到任家火银、伞扇轿乘银、学院岁考供应花红等银、生员科举盘缠酒席、举人会试盘缠、春秋祭祀丁坛银、门神桃符迎春花宴银、买历日银、查盘造册纸张、备用银、公费银、支应下程中火小饭心红银、上司阅操行香银、上司并本县团裙坐蓐银、察院桌椅朱盒银、修理司府棚厂银、处决花红银、守备太监衙门听事农民工食银、太监奉御银、库夫工食银、库书工食银、察院门子工食银、斋夫工食银、本县训导门子、斋夫工食银、座马草料银、走递马骡草料银、南京太仆寺快手工食银、各上司按临驻扎供应柴水木灰鱼米等银、归复民壮军饷、荆府校尉、本县乡贤名宦祠祭祀、新增募兵赋役军饷、颍道民壮工食银、南京会同馆驴价、王庄驿骡价、看监禁子工食银、轿夫、灯夫工食银、孤贫布花、刑具卷箱白牌、季考生员供应花红笔墨纸张、考贡盘缠、迎送上司执事人员盘缠、岁贡盘缠、朝觐盘缠、河夫银。共60项,每年纳银总计2876.3668两。

虽然地方官称土民赋役 “征之自陵祭署以供陵祭之需,而县不与焉”,但由名目便可知晓,在多达60项的徭役杂差中,绝大部分都与凤阳府、县有直接的关系,其中如 “同知伞扇轿乘银”“本县新官到任家火银”等更与府、县官员直接相关,却没有一项与朝廷规定的土民管理者——皇陵祠祭署有关。

若合并共同承担的项目,将土民与编民承担的徭役杂差项目相合计,共有78项,恰好是万历末年凤阳县各项旧派、新增徭役杂差的全部。可见,土民、编民承担的各项徭役杂差皆源自凤阳县的摊派,也收归于凤阳县。虽然土民名义上不归凤阳县管理,但实际已被纳入了凤阳县的财政体系中,与编民共同承担凤阳县的需求。

土民承担徭役杂差的情况绝非晚明才出现,早在洪武二十九年,凤阳县大起民夫修筑塘堰,一些土民不愿赴工,甚至买通官员逃避徭役。明太祖得知后,下旨斥责,“为民者趋事赴工,理当之事情,全免粮差,天高地厚之恩,除汉其余罕有比”,要求土民“趋事赴工”。崇祯二年李侍问反驳刘镇时提到的“土民不修塘堰而申饬之者,其所不免”即是此事。可见土民从未被完全免除徭役杂差,即便是明太祖也认定土民应该承担一定的徭役。而自称“县不与焉”的凤阳知县袁文新也承认,凤阳县对待土民 “或时有额外不在科催,如考贡、送迎、济贫、储社,间亦从征”,早已将其纳入到凤阳县的赋役体系中。

事实上,归于祠祭署管辖,负责祭祀、洒扫皇家陵寝的土民承担来自州县的赋役,在明代是普遍存在的。在同为皇家陵寝的泗州祖陵,泗州祠祭署对署户的管理极为有限,被戏称为“烧香衙门”,署户实际受到泗州的管理,“皆计丁征银,又有杂役”,杨王坟所在的盱眙,署户也承担丁赋和众多徭役杂差,由于负担较重,嘉靖年间还出现了“署户何雄,因年荒,携二女卖与乐户为娼”的情况。

总之,土民承担一定的赋役,不仅在凤阳县客观存在,也是明代通行的惯例。因此上至尚书、巡抚,下至凤阳知县,都认定土民承担赋役是合情合理的,甚至将其提升到“率土之滨,有不输正供之王民,非制也;合邑之内,有不服有司之百姓,非法也”的高度。而天启五年至崇祯二年土民不承担任何赋役的情况,只是因守备太监刘镇个人因素造成的短期不正常状态,不能被视为常例。

三、“永免税粮徭役”的 “亲邻二十家”

虽然免除田赋是极大的优待,但凤阳土民仍需承担丁赋和名目众多徭役杂差,远没有达到全免赋役的程度,不能与《明太祖实录》或《凤书》收录的圣谕相契合。然而明太祖所言的“永免税粮徭役”并非空言,洪武二十七年凤阳县重新编排赋役时,户部特别指示,因“优免有例”,不能让“钦免土民”承担赋役,可见在土民中确实存在不承担赋役的特殊群体,要厘清明代凤阳赋役优待政策的真实情况,就必须明确这一特殊群体的范围。

《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十一年,皇陵祠祭署上奏:“皇陵旧有二十户邻近仁祖淳皇帝御居,蒙太祖高皇帝赐与田宅,蠲免粮差,令其朝夕洒扫殿宇,朔望陈设祭祀。正统初,凤阳府知府熊观奏其子孙散居甚众,乞于有司附籍,庶凭稽考,蒙令照旧于祠祭署附籍,仍免粮差。”奏疏中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享有蠲免粮差的仅是朱元璋的旧邻,即“皇陵旧有二十户”及其子孙;二是虽然“皇陵旧有二十户”子孙众多,规模早已超过最初的20户,但仍与其先祖一样,附籍于祠祭署。显然,这是一个享有赐予田宅、蠲免粮差的特殊群体。

通过更多的材料,可以更深入地揭示“皇陵旧有二十户”的面貌。洪武十一年,由明太祖与礼部官员共同商定,制定了凤阳土民供应皇陵祭祀的方案:“正旦、冬至太牢祀,每九社供办;清明、中元、孟冬朔,每五社供办;朔望各一社供办;闰月亲邻二十家两社供办。”其中“亲邻二十家”毫无疑问就是《明英宗实录》中所称的临近仁祖淳皇帝御居的“皇陵旧有二十户”。透过此方案可知,虽然人口已经超过最初20家的规模,但他们仍被统称为“亲邻二十家”,这些人被单独编为两社,所承担的供应皇陵祭祀的任务仅在闰月,负担较之普通土民轻得多。

“亲邻二十家”地位高于普通土民表现于各个方面。皇陵有皇城、砖城、土城三道城,土民负责各处的值守洒扫,其中最核心的皇城只能由“亲邻二十家”轮流值守,砖城中与祭祀密切相关的神厨亦由“二十家厨役人户看守”,普通土民只能在皇城与神厨以外的砖城、土城轮流值守。

“亲邻二十家”之所以有别于普通土民,原因在于他们不仅是明太祖的同乡,还是旧邻。元至正二十六年朱元璋亲至濠州谒父母陵墓,见故老汪文、刘英,令其“招致邻党二十家以守陵”,是为“亲邻二十家”之始。这一群体直到晚明仍“村上数家茅屋,柴扉上犹施朱”,显示着其特殊的地位。《凤阳新书》卷首《中都形胜总图》有地名为二十家营,今安徽省凤阳县明皇陵以北仍有二十营乡、二十营村,也印证着这一群体的存在。

作为明太祖的旧邻,“亲邻二十家”虽也属于土民,但在户籍上却与普通土民有着本质的区别。普通土民附籍于县或卫,“亲邻二十家”则附籍于祠祭署。凤阳府曾试图将“亲邻二十家”与其他土民一样,纳入府县的户籍,却招致他们不满,并申诉至朝廷:“初供事皇陵二十户,洪武中赐以田土房屋免其徭税,令隶皇陵卫。后经兵流移,悉取回祠祭署附籍。既而凤阳府奏请附其土民籍,仍免徭税,有犯盗贼者黜之别籍当差。至是陵户王和等言:自祖父以来供事皇陵祭祀,今欲附籍府县,概编里甲,是弃臣也,亦恐皇陵之大,供事不周。上命仍旧籍,惟有罪乃与平民概论。”

凤阳府纳入户籍的失败证明了 “亲邻二十家”与普通土民存在巨大的差别。更重要的是,由此段材料可知,凤阳府承认此20户及其后人享有“免徭税”的优待,并愿意在其附籍凤阳后仍给予免除徭役、赋税的特权,而蠲免粮差、免除徭税所对应的正是“永免税粮徭役”,可见明太祖所言“朕今永免凤阳、临淮二县税粮徭役”并非空话,只是其完全意义上的适用对象仅是六十四社土民中独特的两社——“亲邻二十家”,惟有这些人完全享有永免税粮徭役的优待。

直到万历末年,知县袁文新在定义凤阳土民时,仍将其分为“太平八里、祠祭署户二十家”,“太平八里”是普通编户的土民;“祠祭署户二十家”应是附籍于祠祭署的“亲邻二十户”。作为土民中的特殊群体,直至明末他们依然与普通土民相区分。

由此,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天启五年守备太监刘镇的奏疏,其所言“止供办皇陵祭品,及守直洒扫,并无别项杂差”的“署户旧制”实际是“亲邻二十家”的待遇。刘镇试图混淆普通土民与“亲邻二十家”的区别,结果被李侍问、毕自严等人识破。事实上,明朝人对凤阳享有的赋税优待政策并非如后人理解的那样模糊,(正德)《明会典》载:“十六年令凤阳、临淮二县民免杂泛差役。”《国朝列卿纪》云:“命复凤阳、临淮二县民杂差。”《续文献通考》亦曰:“令凤阳、临淮二县民免杂泛差役。”在这些编纂者看来,优待仅限于免除当时的“杂泛差役”而已,与全免税粮徭役差距甚远。入清以后,凤阳的赋役优待政策被取消,其曾经的实施情况也逐渐模糊。《明史》等后世史籍又多直接参照引用《明太祖实录》中的笼统记载,加之明代凤阳地方志没有明确地辩明“亲邻二十户”与普通土民的区别,遂使后人易受误导,以为明代凤阳县全部百姓或全部土民的所有赋役都得到了免除。

总之,完全享有“永免税粮徭役”优待的既非凤阳县的所有百姓,也不是全部的土民,而是土民中隶籍于祠祭署的“亲邻二十家”,后人所谓的“永免”之说严格意义上只适用于这个较小的群体。

四、赋役优待与地方社会

普通土民虽然不能完全免除赋役,但享有一定的优待,也是朝廷赋役优待政策的受益者,“亲邻二十家”仅占土民64社中的2社,就人数而言,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土民才是优待政策最主要的收益群体,因此探查明代凤阳的赋役优待的效用与影响,必须关注普通土民群体。

土民无田赋,仅以土地产出供应皇陵祭品并轮流值守洒扫。凤阳土民初设时有3000余户,与皇陵祭祀规格完全相同的祖陵,仅有陵户293户。祖陵以293户即可供应祭祀,十倍于其的凤阳土民供应祭祀压力应较小。加之凤阳“田之膏腴,国初以给祭田、赐田……其余二十六里编民所受皆硗薄田地”,土民以供应皇陵祭祀为田赋,实际负担较之编民要轻得多,且不存在辽饷、剿饷、练饷等加赋。这种情况终明一世始终未变,在临淮县,土民与编民不同数额的田赋甚至延续到清代,直到顺治年间因知县周邦桢的介入才归为统一。

编民的丁赋普遍是土民的2倍以上。土民上上等的丁赋仅大致相当于编民中下等。即便在下等层次中,二者的数额差距有所缩小,土民的负担仍只是同等编民的二分之一甚至更低。

就徭役杂差而言,万历末年土民年缴纳2876.3668两;编民年缴纳2872.9516642两。仅对比总数,土民与编民基本一致,若以土民编户八里、编民编户二十六里作为人口数量加以衡量,似乎土民负担重于编民,实则不然。土民八里、编民二十六里的划分是明初制定的,这种划分虽被长期沿用,但各里的人口数量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万历二十九年,凤阳“编民二十六里,五千六百七十八丁;土民八里,八千三十八丁半”。正如何炳棣所指出的,丁数自然不能作为人口的统计数据,但若以 “丁”为计量单位做平均统计,土民平均每丁承担杂赋约为0.36两,而编民平均每丁承担的杂赋约为0.51两。以赋税单位“丁”衡量,编民的杂赋远多于土民。虽然无法比拟“亲邻二十家”,但正如抚、按官员所意识到的,“土民丁繁而粮较轻,编民丁耗而粮较重”,普通土民较之编民所享受有赋役优待是毋容置疑的。

洪武十一年区分土、编民时,土民共有3342户,而编民中仅洪武七年来自江南的移民就有14万,享有赋役优待政策的土民只占人口总量的极少数。但在明代200余年的时间里,凤阳县的人口数量与构成发生了剧烈地变化。成化年间,凤阳县已减少至户6398、37076,嘉靖年间又降至5488户,万历六年再降至2178户。人口的流失以编民最为严重,明代凤阳里甲数量始终未变,万历末年知县袁文新统计户口时发现编民虽有二十六里,而有一里止存四五甲者,有一甲止存一二口者,总人数仅有4700口。对比洪武年间的人口,晚明的凤阳已是“户耗者十之七,口耗者十之九”。

土民没有具体的户口统计,但可通过与编民对比的方式推测其在地方社会中的构成比例。万历二十九年凤阳县土民的丁数是同期编民丁数的1.4倍。丁数不能直接用于计算人口数量,但作为赋税单位,1.4:1的比例至少可以证明土民的实力已超过编民。以“丁”为计量单位,则万历四十年土民徭役杂差的负担约为编民的70%,而二者所纳总额却基本相当,约为1:1.001。在负担较轻的情况下,缴纳总数却基本相同,可见此时土民的总体实力与人数很可能超过了编民,明初编民占绝对多数的人口构成已被彻底改变。并非只有编民才存在人口损失的情况,土民逃散亦有发生,但显然没有编民那么严重。在同样的生活环境下,发生这种巨大变化的原因显然是人为因素,作为土民与编民最显著的差别,赋役优待政策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享有优待的土民日渐成为主要的社会群体,社会风貌却并未发生有效的改善,在仕官者看来,凤阳仍是“呻吟之民,生理未复视他县”。万历末年万嗣达上任知县伊始,所见“室庐几见逃亡去,膏血都从雇役枯”。崇祯年间钱士升更是眼见“中都人鲜,土著野为瓯脱……祖宗汤沐之乡,乃有竭泽露根之象”。如果说编民人口因难以生存而损失,那么正如时人所见,留下的土民也处于极低的生活水平。

事实上,即便是享有全免赋役的“亲邻二十家”也并非如明太祖所愿得以生活优越。洪武十六年明太祖召“亲邻二十家”觐见,却因衣衫褴褛无法上殿,明太祖不得不下令:“着尚衣监每人与他衣一袭,靴绢各一件,穿了来见。”可能是觉得旧邻衣衫褴褛有失颜面,此事之后明太祖干脆下令:“老的们路途遥远,江河雨雪不便,今后不必来了。”永乐帝迁都北京以后,入朝路途遥远,花费颇多,父老多不乐为之,即便有府县督遣,也多中途逃归,不得不“锁项批解上京”。晚明沈士谦途径凤阳,所见“亲邻二十家”的房屋亦是茅屋、柴扉。最受优待的 “亲邻二十家”尚且如此,普通土民的生活水平可想而知。

在明太祖的亲自布置下,洪武年间朝廷大量移民凤阳,一时呈现出“物大而盛”“南北民大和,会百族错居,动十万数”的景象。数量众多的移民使土著居民反而成为人口中的绝对少数,繁盛的景象也改变了曾经贫弊苦的社会风貌。有趣的是,历经200余年,凤阳县不仅回归了明初移民之前百姓生活水平普遍低下的风貌,甚至明初土著居民的后代也再度成为地方社会的主要群体。而作为一项在明初仅适用于凤阳县极少数人口、对社会实际影响较小的福利政策,虽然未能如明太祖所愿,显著地提升父老乡亲的生活水平,使之 “每日间雍雍熙熙吃酒,逢着时节买炷好香烧献天地”,却起到了维持土民人口基本稳定的作用,经过200年的积累,最终改变了凤阳县地方社会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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